四川省教育厅等八部门关于印发《四川省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 作者:小编 发布时间:2024.05.07
各市(州)教育主管部门、经济和信息化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急管理局、省国资委、省市场监管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各市(州)监管分局,各高等职业学校、省属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等八部门印发的《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工作,提高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现将《四川省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教育厅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应急管理厅 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四川监管局
2024年4月15日
四川省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工作,维护学生、学校和实习单位合法权益,提高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推进现代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更好地服务产业转型升级、经济社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教育部等八部门关于印发〈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的通知》(教职成〔2021〕4号)、《四川省就业创业促进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职业学校学生实习,是指四川省范围内实施全日制学历教育的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以下简称中职学校)、高等职业学校(以下简称高职学校)学生按照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和人才培养方案安排,由学校安排或者经学校批准自行到企(事)业等单位进行职业道德和技术技能培养的实践性教育教学活动,包括认识实习和岗位实习。
认识实习指学生由职业学校组织到实习单位参观、观摩和体验,形成对实习单位和相关岗位的初步认识的活动。
岗位实习指具备一定实践岗位工作能力的学生,在专业人员指导下,辅助或相对独立参与实际工作的活动。
对于建在校内或园区的生产性实训基地、厂中校、校中厂、虚拟仿真实训基地等,依照法律规定成立或登记取得法人、非法人组织资格的,可作为学生实习单位,按本实施细则进行管理。
第三条 学生实习的本质是教学活动,是实践教学的重要环节,是完成学业的重要内容。组织开展学生实习应当坚持立德树人、德技并修,遵循学生成长规律和职业能力形成规律,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提升学生技能水平,锤炼学生意志品质,服务学生全面发展;应当作为强化职业教育类型特色,增强职业教育适应性的重要手段;应当纳入人才培养方案,科学组织,依法依规实施,切实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高质量就业创业。
第四条 教育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指导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统筹指导技工学校的实习工作,职业学校主管部门负责所属职业学校实习的监督管理。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高度重视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工作,切实履行责任,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具体措施,鼓励企(事)业单位安排实习岗位、接纳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和行业相关部门应当鼓励和引导企(事)业单位等按岗位总量的一定比例,设立实习岗位并对外发布岗位信息,积极与职业学校建立对接机制,形成较为稳定的实习合作关系。学生家长有义务配合学校、企业共同管理学生实习工作。
第二章 实习组织
第五条 职业学校作为学生实习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学生的实习组织工作。
第六条 职业学校应当选择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事)业单位作为实习单位:
(一)合法经营,无违法失信记录;
(二)管理规范,近3年无违反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记录;
(三)实习条件完备,符合专业培养要求,符合产业发展实际;
(四)职业教育集团(联盟)成员单位、产教融合型企业或与学校有稳定合作关系的其他企(事)业单位优先。
第七条 职业学校在确定新增集中安排的实习单位前,应当实地考察评估形成书面报告。考察内容应当包括:单位资质、诚信状况、管理水平、实习岗位性质和内容、工作时间、工作环境、生活环境、劳动报酬、实习指导和管理情况以及健康保障、安全防护等。实习单位名单须经校级党组织会议研究确定后对外公开。校企双方应就学生实习工作签订专门的校企合作协议。
职业学校应建立学生实习单位信息库,并每年对实习单位进行走访交流和考察评估。根据学生实习效果、师生实习反馈、实习过程管理等情况对实习单位进行综合评价,建立健全实习单位信息库动态增补和淘汰机制。
第八条 职业学校应当会同实习单位共同组织实施学生实习,原则上在实习开始1个月前,根据人才培养方案,立足职业学校、实习学生及实习单位三方实际,共同制订实习方案,明确岗位要求、实习目标、实习任务、实习标准、实习环节、实习方式、必要的实习准备和考核要求、实施实习的保障措施等。
职业学校应当加强对实习学生的指导,做好学生实习动员,组织学生充分认识实习的必要性和价值意义,做好实习制度学习、安全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等相关注意事项的教育提醒工作。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当联合建立校企“双导师”制度,分别选派经验丰富、综合素质好、责任心强、安全防范意识高的实习指导教师和专门人员全程指导、共同管理学生实习。要加强实习前培训,使学生、实习指导教师和专门人员熟悉各实习阶段的任务和要求。
对集中统一组织的实习,学校和实习单位须安排实习指导教师或管理人员进行全程指导和管理;对自主实习的学生,职业学校应指定实习指导教师采用现代信息技术与实习单位共同做好实习学生的指导和管理。
实习岗位应符合专业培养目标要求,与学生所学专业对口或相近。原则上不得跨专业大类安排实习。
第九条 职业学校安排岗位实习,应当取得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或家长)签字的知情同意书。对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或家长)明确不同意学校实习安排的,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可自行选择符合条件的岗位实习单位。
认识实习按照一般校外活动有关规定进行管理,由职业学校安排,学生不得自行选择。
第十条 学生自行选择符合条件的岗位实习单位,应由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或家长)提出书面申请,学校应与学生法定监护人(或家长)沟通确认,并对实习单位进行全面了解核实,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实施。
第十一条 实习单位应当合理确定岗位实习学生占在岗人数的比例,岗位实习学生的人数一般不超过实习单位在岗职工总数的10%,在具体岗位实习的学生人数一般不高于同类岗位在岗职工总人数的20%。
任何单位或部门不得干预职业学校正常安排和实施实习方案,不得强制职业学校安排学生到指定单位实习。
第十二条 学生在实习单位的认识实习时间由学校根据专业教学需要确定,一般不超过2周;岗位实习时间一般为6个月,具体实习时间由职业学校根据人才培养方案安排。实习安排应基本覆盖专业所对应岗位(群)的典型工作任务,不得仅安排学生从事简单重复劳动。鼓励支持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结合学徒制培养、中高职贯通培养等,合作探索工学交替、多学期、分段式等多种形式的实践性教学改革。
第三章 实习管理
第十三条 职业学校应当明确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为实习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成立由学校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实习管理领导小组,统筹做好本校学生实习管理工作。职业学校应明确专门负责实习管理的工作部门,建立健全学生实习管理岗位责任制和相关管理制度与运行机制,制定实习指导教师管理制度和工作指南;会同实习单位制定学生实习工作具体管理办法和安全管理规定、实习学生安全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制度。
第十四条 学生参加岗位实习前,职业学校、实习单位、学生三方必须以教育部等部门发布的实习协议示范文本为基础签订实习协议,实习协议示范文本内容不得删减。如有其他需要,可在协议中以附件形式添加有关条款。协议文本由当事方各执一份,并依法严格履行协议中有关条款。
未按规定签订实习协议的,不得安排学生实习。
第十五条 实习协议应当明确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协议约定的内容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实习协议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各方基本信息;
(二)实习的时间、地点、内容、要求与条件保障;
(三)实习期间的食宿、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安排;
(四)实习报酬及支付方式;
(五)实习期间劳动保护和劳动安全、卫生、职业病危害防护条件;
(六)责任保险与伤亡事故处理办法;
(七)实习考核方式;
(八)各方违约责任;
(九)三方认为应当明确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要依法保障实习学生的基本权利,不得安排学生从事III级强度及以上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的实习。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不得扣押学生的学生证、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学生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收取学生财物。
除相关专业和实习岗位有特殊要求,并事先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的实习安排外,实习单位应遵守国家关于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规定,并不得有以下情形:
(一)安排学生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有毒、易燃易爆,以及其他具有较高安全风险的实习;
(二)安排学生在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实习;
(三)安排学生加班和上夜班;
(四)安排未取得相关职业资格的学生独立从事相应作业。
第十七条 接收学生岗位实习的实习单位,应当参考本单位相同岗位的报酬标准和岗位实习学生的工作量、工作强度、工作时间等因素,给予适当的实习报酬。在实习岗位相对独立参与实际工作、初步具备实践岗位独立工作能力的学生,原则上应不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工资标准的80%或最低档工资标准,并按照实习协议约定,以货币形式及时、足额、直接支付给学生,原则上支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不得以物品或代金券等代替货币支付或经过第三方转发。
第十八条 在遇有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安全等突发事件或重大风险时,实习单位及职业学校按照规定及时向行业主管部门、教育主管部门等有关单位上报情况,并按照属地管理要求,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报告,协助政府及相关应急管理部门做好应急处置,分不同风险等级、实习阶段做好分类管控工作。实习单位及职业学校应迅速派出相关负责人赶赴现场配合开展处置工作。
第十九条 实习学生应当遵守职业学校的实习要求和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实习纪律及实习协议,爱护实习单位设施设备,完成规定的实习任务,撰写实习日志,并在实习结束时提交实习报告。
第二十条 职业学校要和实习单位互相配合,在学生实习全过程中,加强思想政治、安全生产、职业卫生、道德法纪、心理健康等方面的教育。
第二十一条 职业学校要和实习单位建立学生实习信息通报制度,职业学校安排的实习指导教师和实习单位指定的专人应当负责学生实习期间的业务指导和日常巡查工作,原则上应当每日检查、做好记录,并向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报告学生实习情况。遇有重要情况应当立即报告,不得迟报、瞒报、漏报。
第二十二条 职业学校组织学生到外地实习,应当安排学生统一住宿。具备条件的实习单位应当为实习学生提供统一住宿;不具备条件的实习单位,由实习单位和职业学校联合统一安排,确保学生住宿安全。学生申请在统一安排的宿舍以外住宿的,须经学生法定监护人(或家长)签字同意,由职业学校备案后方可办理。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要建立实习学生住宿制度和请销假制度,安排实习指导教师配合实习单位专门人员对学生住宿和请销假、出行等方面进行管理。
第二十三条 职业学校应在学生实习前2周,将学生实习相关信息材料报行业主管部门、教育主管部门或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所有高职学校均需报教育厅备案,其中,省级其他部门、市(州)属高职学校还须同时报行业主管部门和所在市(州)教育主管部门。高职学校附设中职班、省属中职学校同时报行业主管部门和所在市(州)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市(州)、县(市、区)属中职学校报属地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职业学校组织学生跨省实习的,须事先经学校主管部门同意,报教育厅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高职学校、技师学院直接报送,中职学校(含省属中职学校)由所在市(州)教育主管部门汇总后统一报送至教育厅;普通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含省属)由所在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汇总后统一报送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同步把实习学校、实习单位、实习指导教师等信息及时提供给实习单位所在地省级主管部门,并与跨省实习数量较大的省份建立跨省实习常态化协同机制。
教育厅牵头会同省级有关部门,把接收省外实习学生的本省实习单位按职责分工纳入本部门实习日常监管体系,将监管发现的有关问题及时告知实习派出省份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并积极协助实习派出省份协调实习所在地有关部门,做好有关事件处置工作。
第二十五条 职业学校安排学生赴国(境)外实习的,应当事先经学校主管部门同意,报教育厅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应当通过国家驻外有关机构了解实习环境、实习单位和实习内容等情况,必要时可派人实地考察。要选派指导教师全程参与,做好实习期间的管理和相关服务工作。
第二十六条 教育厅建立完善省级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和综合服务平台,协调相关职能部门、行业企业、有关社会组织,加强统筹整合,推进信息互通共享。行业主管部门、市(州)教育主管部门和职业学校应当加强学生实习信息化管理,实现实习登记备案全覆盖、过程动态监管全覆盖。
第四章 实习考核
第二十七条 职业学校要会同实习单位,完善过程性考核与结果性考核有机结合的实习考核制度,根据实习目标、学生实习岗位职责要求制订具体考核方式和标准,共同实施考核。要在实习前组织学生充分了解实习考核制度。
学生实习考核结果要纳入学业评价,记入学籍档案,作为毕业的重要依据。考核成绩不合格者,不予毕业。不得简单套用实习单位考勤制度,不得对学生简单套用员工标准进行考核。
第二十八条 职业学校应当会同实习单位对违反规章制度、实习纪律、实习考勤考核要求以及实习协议的学生,进行耐心细致的思想教育,对学生违规行为依照校规校纪和有关实习管理规定进行处理。学生违规情节轻微的,以批评教育为主; 违规情节严重的,经学校和实习单位双方研究后,由职业学校给予纪律处分;给实习单位造成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对受到处理的学生,学校应当会同实习单位安排专人密切关注其心理状态,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引导和教育管理工作。必要时由专业人员进行心理干预,化解学生心理负担,避免引发次生问题导致恶性事件发生。
第二十九条 职业学校应当组织做好学生实习情况的立卷归档工作。实习材料包括纸质材料和电子文档,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实习三方协议;
(二)实习方案;
(三)学生实习报告;
(四)学生实习考核结果;
(五)学生实习日志;
(六)学生实习检查记录;
(七)学生实习总结;
(八)有关佐证材料(如照片、音视频等);
(九)告家长知情同意书。
第五章 安全职责
第三十条 实习单位主要负责人强化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职业学校落实学生实习安全管理职责,严格执行国家及地方安全生产、职业卫生、人格权保护等有关规定。职业学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实习安全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实习单位应当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执行相关安全生产标准,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安全保障器材和劳动防护用品。职业学校应当协助实习单位加强对实习学生的安全教育培训和管理,保障学生实习期间的人身安全和健康。未经教育培训或未通过考核的学生不得参加实习。
第三十二条 实习学生应自觉参加学校和实习单位组织的实习培训,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和实习单位安全管理规定,认真完成实习方案规定的实习任务,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第三十三条 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将实习安全责任履行情况作为安全生产检查的重要内容,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督促指导矿山、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等有关行业、领域实习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对实习单位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实习学生教育培训计划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四条 加快发展职业学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和适应职业学校学生实习需求的意外伤害保险产品,提高职业学校学生实习期间的风险保障水平。鼓励保险公司对保险专门确定费率,实现学生实习保险全覆盖。积极探索职业学校实习学生参加工伤保险办法,符合《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7部门关于印发四川省超龄等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办法的通知》(川人社规〔2024〕1号)规定的实习学生,可由实习单位按该规定为其参加工伤保险。
第三十五条 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为实习学生投保实习责任保险。责任保险范围应当覆盖实习活动的全过程,包括学生实习期间遭受意外事故及由于被保险人疏忽或过失导致的学生人身伤亡,被保险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以及相关法律费用等。实习保险被保险人为职业学校或实习单位,被保险人给参与实习的学生等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公司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向保险公司请求赔偿保险金。保险合同中应附有约定保险期限内所有学生名单,保险方案中载明的每人伤残、死亡责任限额和保单赔偿总额须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2〕14号)制定。
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的费用可按照规定从职业学校学费中列支;免除学费(不含发放至个人)的可从免学费补助资金中列支,不得向学生另行收取或从学生实习报酬中抵扣。职业学校与实习单位达成协议由实习单位支付学生实习责任保险投保经费的,实习单位支付的投保经费可从实习单位成本(费用)中列支。
鼓励实习单位为实习学生购买意外伤害险,投保费用可从实习单位成本(费用)中列支。
第三十六条 学生在实习期间受到人身伤害,属于保险赔付范围的,由承保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赔付标准进行赔付;不属于保险赔付范围或者超出保险赔付额度的部分,由实习单位、职业学校、学生依法承担相应责任;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当及时采取救治措施,并妥善做好善后工作和心理抚慰。
第三十七条 各级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鼓励先进制造业企业、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产教融合型企业等积极参与校企合作,提供实习岗位。
第三十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落实公办职业学校生均拨款制度,统筹考虑学生实习安全保障等相关支出,保障学生实习正常开展。实习单位因接收学生实习所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支出,依法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三十九条 各级国资部门应当指导国有企业特别是大型企业将实习纳入人力资源管理重要内容,对行为规范、成效显著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相应政策支持。鼓励国有企业与职业学校共建实训中心、教学工厂,可作为学生实习单位,按规定组织开展实习,对实习考核结果为优秀者,国有企业可优先录用。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结合实际,对实习工作成效明显的职业学校、实习学生和实习单位,按规定给予相应的激励。
第四十一条 职业学校应当将学生实习指导教师指导学生实习情况按照任务量计算相应工作量,并将选派教师全程指导学生实习工作与教师每年在企业或实训基地实训相结合,探索符合学校实际的工作量折算办法。对参与学生实习指导和管理工作中表现优秀的教师,在职称评聘和职务晋升、评优表彰等方面予以倾斜。
第七章 禁止事项
第四十二条 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要切实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严守实习管理“十个严禁”红线:
(一)严禁以营利为目的违规组织实习;
(二)严禁通过中介机构或有偿代理组织、安排和管理学生实习工作;
(三)严禁向学生收取实习押金、培训费、实习报酬提成、管理费、实习材料费、就业服务费或者其他形式的实习费用;
(四)严禁强制学生到指定单位实习;
(五)严禁安排学生从事与所学专业无关的实习实训;
(六)严禁安排、接收一年级在校学生进行岗位实习;
(七)严禁安排、接收未满16周岁的学生进行岗位实习;
(八)严禁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中禁忌从事的劳动;
(九)严禁安排实习的女学生从事《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禁忌从事的劳动;
(十)严禁安排学生到酒吧、夜总会、歌厅、洗浴中心、电子游戏厅、网吧等营业性娱乐场所实习。
第八章 监督与处理
第四十三条 各级教育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工作协调落实机制。有关部门根据部门职责加强日常监管,并结合教育督导、治安管理、安全生产检查、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劳动保障监察、市场监管执法等,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联合开展监督检查,对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教育厅将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实习单位黑名单制度。
第四十四条 各级教育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将职业学校学生实习情况作为职业学校质量监测、办学水平评价、领导班子工作考核、财政性教育经费分配等的重要指标;纳入学校和各级地方教育主管部门年度质量报告内容,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加强调研和宣传,推广典型经验做法。
第四十五条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将治理实习违规行为纳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有关工作体系,将有实习违规行为的企业信息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并按规定进行失信联合惩戒。
第四十六条 市(州)、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各职业学校要在本单位官方网站上发布监督咨询电话,通过电话、互联网、信访等多种途径,畅通政策咨询与情况反映渠道,安排专人负责汇总情况反映和问题线索,并建立专门台账,按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组织进行协调处理和问题整改,整改一个销号一个。
第四十七条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组织学生实习的职业学校,由职业学校主管部门依法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管理混乱造成严重后果、恶劣影响的,或者违反“十个严禁”的,予以通报,在招生计划、专业申报、重大项目申报、招生资格等方面给予限制,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给予相应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事故的,应当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人追究责任。
违反相关规定通过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派遣单位或者非法从事人力资源服务、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或个人组织、安排、管理学生实习实训的,由教育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第四十八条 实习单位违反本实施细则,侵害学生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参加相关保险、接受职业技能指导等权利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职业学校可根据情况调整实习安排,根据实习协议要求实习单位承担相关责任。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安排、介绍或者接收未满16周岁学生在境内岗位实习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照国家关于禁止使用童工法律法规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违反相关规定组织、安排、管理学生实习实训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派遣单位或者非法从事人力资源服务、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或个人,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各市(州)教育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及职业学校,应当依据本实施细则,结合本地区、本校实际完善学生实习管理制度,修订完善相关管理办法。
第五十条 高中后中等职业教育学生实习,以及其他学校按规定开办的职业教育专业的学生实习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本实施细则自2024年5月1日施行,此前发布的教育厅及有关部门文件中,有关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相关内容与此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此实施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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